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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医学院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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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医学院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2004年11月19日校工会第二届全委会审议通过,2016年4月7日第五届工会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会经费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建立工会独立的财务管理系统,保证工会工作和工会会员活动的开展,树立服务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相关规定,本着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的原则,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  工会经费管理使用的基本要求: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履行工会四项职责、发展和壮大工会事业的物质基础。要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略有节余、有计划、保重点的原则。主要用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文化体育活动、工会干部培训及开展扶贫济困等活动。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努力为会员当好家、理好财、办好事;定期向工会委员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布帐目,接受会员监督。

    第三条  工会经费管理使用的纪律:认真执行全国总工会和上级工会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经费开支标准和使用范围;不假公济私,挥霍浪费,挪用公款;坚持并实行财务民主、经济公开、集体领导、个人负责、按审批权限批经费。维护国家经济纪律,杜绝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现象,把有限的工会经费收好、管好、用好,充分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工会经费预算管理

第四条  工会经费预算,是工会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的原则编制计划。

第五条  预算收入。工会预算收入主要有:

    (一)拨缴经费收入。指按文件规定,由学校按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包括工资性补贴及编外人员工资等)上缴上一级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按照规定比例下拨学校工会的收入。由计财处按月上缴上一级工会。

(二)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缴纳的会费,标准为按本人基本工资的0.5%。由计财处配合从会员工资中统一代扣。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上级工会组织下拨的专项补助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为支持工会开展全校性活动(含召开教代会等)而拨给的专项经费。

(五)其他收入。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及合法经营性收入。

第六条  预算支出。工会预算支出主要有:

(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在编制预算时,一般控制在全年会费收入总额的80%以内。

(二)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及其他维权支出。

(三)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培训费、会议费、外事费、专项业务费及其他业务支出。

(四)资本性支出。指工会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及其他资本性支出。其中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为固定资产,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支出。指除上述各项支出外的其他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及按规定计提的专用基金等。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工会经费,为校工会专有,全部用于工会会员,经费使用的原则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勤俭节约、发扬民主、使用适当,群众满意、略有结余。

第八条  经费的预算及审批程序:经费的使用需每年初由工会办公室汇同财务人员根据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预算草案。预算草案在听取二级工会及经审委意见的基础上,报经学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九条  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按规定,校工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需在银行开设账户,银行账号不得外借、转让或出租,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开立存款户并进行存取业务。银行账户和现金的管理应执行国家、省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学校财务应指定财务人员兼任校工会的会计和出纳。

对因工作经批准借出的现金,须在工作完成后一月内报销结算,不得长期挂帐,超过三个月不报销结算的,按挪用公款处理。

第十条  经费的核算和报表:工会会计应严格执行《工会会计制度》,反映和监督财务收支活动,按要求编制各类会计报表,经主管会计签字,送工会经审委审核后,报工会主席签字报出。各类报表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经费审批权限。

列入年初预算的项目经费,10000元以内,由工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批报销;10000元及以上的,由工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核,报工会主席批准后报销。

未列入年初预算的临时性、特殊性支出项目,5000元以内的,由工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工会经审委签署意见,报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批报销;5000-10000元的,由校工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工会经审委、校工会常务副主席签署意见,报校工会主席审批后报销;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上的除按上款程序外,还须提交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由校工会主席审批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保管:校工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是工会重要的会计档案,近两年的会计档案由兼职财务人员妥尚保管;超过两个年度的会计档案,需按规定编制移交清册,交校档案室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校工会兼职财会人员发生变动时,须办理交接手续,由工会经审委派人监交。

 

第四章  审查监督

第十三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校工会经费收支及与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纪律和上级工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协助校工会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的各项经费,管好工会财产,使工会经费和财产得到合理、有效的应用,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

第十四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定期对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重大经费支出以及月、季报表等进行审查,监督工会账务公开;对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适时提出改进和建议;发生财务人员变动时,负责做好监督交接工作;遇有违反财金纪律,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及时采取封存账册、印鉴、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第十五条  督促工会财务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建账,做到账款、账表、账账相符。

第十六条  监督工会兼职财务人员定期填报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每学年向工会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并向各二级工会公开账目。

第十七条  督察杜绝经费使用上的不规范现象,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审查、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5月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进行一次预审并向工会委员会报告;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工会全年经费收支情况总审,提出审查结论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例会报告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工会会员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提出批评或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7日第四次工会全体委员会修订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校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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