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医学院工会工作条例
(经2016年12月30日第五届工代会暨第四届教代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会和教代会工作,更好地履行工会“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云南中医学院工会委员会是中国教科文卫工会的基层组织,在校党委和云南省教卫科工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推进学校民主建设。
第三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工会的四项基本职能,坚持发挥工会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坚持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认真维护会员和教职工利益。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校工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学校教代会、工代会决议。主持学校工会的日常工作,领导二级工会开展工作。
(二)按照《云南中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和《云南中医学院校务公开工作规定》的规定,代表和组织工会会员、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代会和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做好工代会和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并负责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有关劳动人事、利益分配、生活福利等方面法律法规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参与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和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为教职员工服务谋利。
(四)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和服务学校中心工作,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教职工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教职工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促进教职工结合岗位做好育人工作;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技术,协助、支持和参与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知识学习、技能培训、岗位竞赛等工作,维护学校的团结和谐与稳定。
(五)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师德先进集体和个人及工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模范职工家庭等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树立先进典型、宣传先进事迹,鼓励教职工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为学校建设发展做贡献。
(六)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做好会员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巩固和积极发展工会会员。
(七)加强队伍建设和思想理论建设,开展对工会工作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探讨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做好工会干部和教代会代表培训工作,提高工会干部和教代会代表的理论政策水平和民主管理议事能力,提高工会工作和教代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八)加强工会的文化建设,组织教职工开展文化艺术、体育娱乐等活动,提高教职工的文化素质、身体素质,丰富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增强工会的吸引力。
(九)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做好女教职工工作。
(十)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工会财产。
(十一)认真完成校党委和省教育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学校工会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代会同时召开,分设届次,具体规定按《云南中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 学校工会设置三级组织机构,即学校工会、二级工会(部门工会)和工会小组。校工会设校工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女工委主任或副主任由学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校工会领导女职工委员会。校工会委员会设9人,主席1人,副主席2人;女职工委员会设5人,主任或副主任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3人,设主任1人。
二级工会设委员3至5人,其中主席1人(由选举部门处级干部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委员兼任)。
工会小组设小组长1人。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分工合作制度
校工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校工会主席、副主席在学校工会作出决定后,按照各自分工,领导和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工作,组织活动,互相尊重,团结合作,努力搞好工会工作。
第十一条 请示汇报制度
(一)校工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及提出教代会的方案、决议,全校性教职工重要活动,工会干部的调整和配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工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均需校党委审批或向学校党委分管领导汇报同意后执行。
(二)校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会员大会及教代会换届工作,工会正副主席及委员名单须报上级工会;校工会的重要工作及活动应及时向上级工会汇报。
第十二条 联系协调制度
(一)校工会组织全校性活动,在向党委汇报或请示党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及时征求校行政意见。
(二)校工会的工作计划、活动方案应及时抄送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沟通,互相配合,搞好工作。
第十三条 工会活动制度
校工会根据工作需要或有利于组织教职工开展活动,可以设立定期工会活动日。
第十四条 各二级工会参照本章以上各条开展工作,向同级党组织汇报,并及时把有关情况上报校工会。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校工会主持和召开以下会议:
(一)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全委会议,讨论和决定工会重大事项。安排、布置、检查、落实工作,并听取意见。
(二)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女职工委员会会议。
(三)校工会办公室每周召开一次办公会议,学习政治理论及上级工会和学校有关文件及业务知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校工会制定有关教代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会办公室等组织和机构的相关职责、工作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工会工作人员聘任、考核办法;制定工会物资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更好地为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服务,为全校教职医务员工服务。
第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经学校教代会通过,校党委发文之日起执行。